首年缴费
¥19,202.00元
2017-06-16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人到中年个方面的压力与责任都是最重的时候,你应该为了家人给自己一个更完善的保障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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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1.床位费和膳食费;2.药品费;3.材料费;4.医生费(诊疗费);5.治疗费;6.护理费;7.检查化验;8.手术费用;9.器官移植费。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1.门诊癌症化疗费;2.门诊肾透析费;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700000 | 18周岁以前返还两倍保费,18周岁以后给付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因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给付保额30万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300000 | 因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等级赔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700000 | 18周岁之前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双倍赔付 18-59周岁,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给付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60周岁之后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给付1.2倍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保险金:1.床位费和膳食费;2.药品费;3.材料费;4.医生费(诊疗费);5.治疗费;6.护理费;7.检查化验;8.手术费用;9.器官移植费。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1.门诊癌症化疗费;2.门诊肾透析费;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轻症保险金 | 630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 | 因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按照100元每天*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7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20000 | 因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0免赔)部分按照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年限额2万元。 |
祝寿金 | 362320 | 在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领回自己之前所交的保费,然后其他保障依然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8659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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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守护神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 1年 | 趸交 | 235 |
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18659 |
主险 | 华夏医保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308 |
目前,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发布春季招募令,险企招聘依然延续了“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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