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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陆家嘴国泰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70种重疾+30种轻症疾病保障,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皆可提供保障,轻症可免交剩余保费。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详情

  • 适合人群:个人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 保险期限:终身
  •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 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 们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 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7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 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 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效力终止,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 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 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 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 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末期保险金 (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以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 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 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 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豁免保费产品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 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 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 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 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符合生命末期状态、发生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以外,被保险人发生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但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或“肝豆状核变性”的,不受下述第(九)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13的,我们不承担第3.3.2条、3.3.3条、3.3.4条、3.3.5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九)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第3.3.3条、3.3.4条、3.3.5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6。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符合生命末期状态、发生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符合生命末期状态、发生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生命末期状态、发生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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